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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环中律师,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【手机(微信):13918930001】,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,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专职代理刑事辩护、看守所会见、申请取保候审、适用缓刑、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。承办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邢环中律师
手机号码:13918930001
邮箱地址:309031616@qq.com
执业证号:13101200810151520
执业机构: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
无论从哪个角度讲,人身自由都是最基本的权利,因此法律法规从各个角度体现对人身自由的保护。
要想限制人身自由,必须有法定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够决定。就刑事犯罪而言,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检察院、法院和纪委监委。
其中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刑事拘留,但是这个拘留最长的期限是不超过37天的,在这37天之内要么批准逮捕,要么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要想继续羁押,必须经过一个批准逮捕的程序,而这个决定是否逮捕的权限就在检察院。
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。
注意,这个日是7日,即是正经的7天,而不是7个工作日。
批准逮捕以后,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,并且在侦查完毕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这时检察机关就会根据证据来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从而决定是否起诉。
如果认为证据不足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,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,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。
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,仍然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那么接下来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。
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第17条、第21条的规定,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检察院应当进行国家赔偿。
虽然检察院的不起诉有三种,但是无论做出哪种不起诉决定,最终都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。
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、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,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。
在我国的法律之中,并没有规定不起诉之后,不可以重新侦查、重新起诉的规定。
所以,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虽然做了存疑不起诉,但是事后经过补充了新的证据,认为构成刑事犯罪了,继续走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。当然,这种情况还是很少的。
不过,在没有确定构成犯罪之前,还是可以按照前述的要求申请国家赔偿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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